法規標準

水質檢測的標準指數和方法

2014-12-11 09:30:37 來源:

 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

  色度不超過15度,並不得呈現其他異色

  渾濁度度 不超過3度,特殊情況不超過5度

  嗅和味 不得有異臭、異味

  肉眼可見物 不得含有

  PH 6.5-8.5

  總硬度以CzCO3,計mg/L 450

  鐵Femg/L 0.3

  錳Mnmg/L 0.1

  銅Cumg/L 1.0

  鋅Znmg/L 1.0

  揮發性酚類以苯酚計mg/L 0.002

  硫酸鹽mg/L 250

  氯化物mg/L 250

  溶解性總固體mg/L 1000

  毒理學指標

  氟化物mg/L 1.0

  氰化物mg/L 0.05

  砷Asmg/L 0.05

  硒Semg/L 0.01

  汞Hgmg/L 0.001

  鎘Cdmg/L 0.01

  鉻六價Cr6+mg/L 0.05

  鉛Pbmg/L 0.05

  銀 0.05

  硝酸鹽以N計mg/L 20

  氯仿μg/L 60

  四氯化碳μg/L 3

  苯並

(a)芘μg/L 0.01

 

  滴滴滴μg/L >1.0

  六六六μg/L >5.0

  細菌學指標

  菌落總數cfu/mL  100

  總大腸菌群(MPN/100mL) 3

  遊離餘氯

  在與水接觸30min後應不低於0.3mg/L。集中式給水除出廠水應符合上述要求外,管網末梢水不應低於0.05mg/L

  放射性指標 總σ放射性Bq/L 0.1

  總β放射性Bq/L 1.0

  檢驗項目在一般情況下,細菌學指標和感官性狀指標列為必檢項目,其他指標可根據當地水質情況和需要選定。對水源水、出廠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網末梢水,每月進行一次全分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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